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2025-07-03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6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二条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收土地现行补偿标准文件执行。
第三条 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现行补偿标准文件或评估价格执行。
第四条 社会保障费用补贴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行文件执行。
第三章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生产生活留用地安置
第五条 征收用于道路交通、水利、防洪防汛、国防军事、电力通信设施等国计民生公益事业项目(市政设施除外)用地的,不予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地。
第六条 被征土地的集体可给予生产生活扶持奖励费用。在项目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给予5500元/亩生产生活扶持奖励费用;超过三个月且在五个月内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给予3500元/亩生产生活扶持奖励费用;超过五个月仍未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或需通过司法程序方式实施征地的,不给予生产生活扶持奖励费用。
第七条 被征土地的集体,可选择生产生活留用地安置、货币安置、产权房安置、房票安置方式。原则上采用生产生活留用地安置方式进行安置,选择货币安置、产权房安置、房票安置的需由被征土地的集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实施安置。
(一)生产生活留用地安置方式
被征土地的集体在经审定的预留生产生活留用地初选本集体留用地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自然资源工作委员会审定选址和规划条件。
1.在项目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之日起,五个月内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征土地的集体按被征土地面积的10%(含周边及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沿路规划绿地、公共排水沟公摊,不能再分割办理到个人)予以安排给被征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生产生活留用地。
2.在项目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之日起,超过五个月仍未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或需通过司法程序方式实施征地(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后的),按实际被征土地面积的7%(含周边及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沿路规划绿地、公共排水沟公摊,不能再分割办理到个人)予以安排给被征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生产生活留用地。
(二)货币安置方式
被征土地的集体对应上述安置比例所取得的生产生活留用地面积,以领取货币方式予以补偿的办法如下:被安置的集体按照其被征地面积并根据安置政策实际取得的安置地面积(含周边及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沿路规划绿地、公共排水沟公摊)以不低于同级别的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予以补偿。
(三)产权房安置方式
1.安置办法
(1)选择产权房安置的,以货币安置确定的金额(含奖励)为依据,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安置小区内选择安置房,安置房价格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2)按照上述安置房定价标准折合应安置产权房建筑面积(含公摊)。对超出应安置面积5%内的(含5%),由被安置方按安置房价格补交差价;超出应安置面积5%以上部分,按所选定商品房当前市场价补交差价。
2.产权房来源
按照“统一规划,就近安置”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统筹提供安置房源,用于选择产权房安置的被征地对象。
3.选房原则
选房遵循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四)房票安置方式
房票是指被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县人民政府出具给被征收土地的集体在一定期限内用于购房的结算凭证。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土地的集体选择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公寓、商铺、车位等)或安置房(含住宅、公寓、商铺、车位等,不含市场二手住房)用于安置,是现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一种补充形式。具体细则另文印发。
第八条 生产生活留用地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用地规划、建设,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
第四章 收回国有土地补偿
第九条 收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或具有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的国有土地,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地公告之日为评估时间节点对被征收土地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如有特殊情形,由实施收回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章 征收住宅用地补偿安置
第十条 征收已取得用地合法手续,但未建房的住宅用地,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方式:按被征收户住宅用地已取得用地合法手续占地面积的评估值予以补偿。
(二)产权房安置方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征收未取得用地合法手续,在符合村庄规划或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村屯内且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以户籍登记时间为准,户籍登记时间以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为界限),在非耕地林地内但未建房的住宅用地,经调查核实土地来源清楚,以户籍登记为准,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方式
1.被征收户宅地面积在150平方米(含)以下并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评估值予以补偿。超过三个月仍未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其宅地所在地段(集体建设用地)现行基准地价予以补偿。
2.被征收户宅地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150平方米部分的土地,按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未超出的土地,按以上货币安置方式第一点执行。
(二)产权房安置方式
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征收未取得用地合法手续未建房且不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以户籍登记时间为准,户籍登记时间以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为界限)的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土地价款,不予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地。
第十三条 征收的住宅用地属于“一户一宅”的,住宅用地被征收后在村庄规划范围内还有其他土地符合建房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其办理相关用地及准建手续。如有特殊情形,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章 征地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户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宅地安置方式
1.征收已取得用地合法手续,按办证占地面积1:1比例安置。构(建)筑物按平南县人民政府现行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或评估值予以补偿。
2.征收未取得用地合法手续但属于合法沿用,在符合村庄规划或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村屯内且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户一宅”(以户籍登记时间为准,户籍登记时间以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为界限),占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予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上在非耕地林地内已建成的住宅房屋,经调查核实土地来源清楚,按以下方式执行。
(1)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可在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的安置地内按1:1比例予以安置。
(2)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未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其住宅房屋所在地段(集体建设用地)现行基准地价予以补偿,超出150平方米部分的住宅房屋占地面积,按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均不予安置宅基地。
(3)构(建)筑物按平南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征地时有效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3.征收未取得用地合法手续且不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以户籍登记时间为准,户籍登记时间以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为界限)的,不予安置宅基地。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构(建)筑物参照平南县人民政府现行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75%进行补偿。
(二)货币安置
1.征收已取得用地合法手续且准建手续齐备,可根据其住宅房屋所在地段和办证的占地面积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构(建)筑物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如该户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可以按补偿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给予货币奖励。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超出办证部分的土地按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构(建)筑物按平南县人民政府现行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征收未取得用地合法手续,在符合村庄规划或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村屯内,且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占地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上至150平方米(含)以内和非耕地林地内和已建成的住宅房屋(以户籍登记时间为准,户籍登记时间以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为界限),宅基地按其住宅房屋所在乡镇(街道)的现行基准地价住宅Ⅰ级予以补偿,构(建)筑物参照平南县人民政府现行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如该户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可以按补偿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给予货币奖励。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150平方米部分的土地,按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构(建)筑物参照平南县人民政府现行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征收未取得用地合法手续且不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以户籍登记时间为准,户籍登记时间以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为界限)的住宅房屋。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构(建)筑物参照平南县人民政府现行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75%进行补偿。
4.确认被征收户属于上述哪个时间段建成住宅房屋的方法:由被征收户户主个人填报;房屋所在地的生产队(屯)队长签字;房屋所在地的村(社区)主任、包片干部签字、盖章;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经公示无异议。
5.被征收户户主要实事求是填报,如弄虚作假,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6.对需通过司法程序征收的,依法依规处置。
(三)产权房安置方式
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拆迁的房屋属于“一户一宅”的,房屋被征收后在村庄规划范围内还有其他土地符合建房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其办理相关用地及准建手续。
第十六条 征收没有合法手续,用于饲养牲畜家禽、堆放杂物、单纯厨房用途、卫生间等非主房和层高未达到2.2米的房屋用地按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构(建)筑物按平南县人民政府现行颁布的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该项目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征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或具有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国有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价值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地公告之日为评估时间节点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第七章 生产生活留用地“三通一平”
生产生活留用地需办理的“三通一平”指水、电、路及土地清表平整。生产生活留用地“三通一平”,原则上由生产生活留用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业主作为主体,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生活留用地内的供水、供电设施,原则上安装到生产生活留用地入口处。
第二十条 进入生产生活留用地的道路原则上修建到安置地入口处,基本满足车辆出入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生活留用地的清表、平整,参照相邻地形达到基本满足施工机械进场条件。
第八章 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
第二十二条 在本暂行办法印发前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征地(征地前期)工作方案,继续沿用原方案的补偿安置政策。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对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拟定方案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2019年6月21日印发的《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规〔2019〕2号)同时废止。
来源:平南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