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2025-07-21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县属相关企事业单位:
《蓬溪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十一届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日
蓬溪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政策,为拓宽补偿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多样化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票安置定义
房票是指被征收搬迁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房屋征收搬迁部门开具给被征收搬迁人用于购置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下同)的记名结算凭证。房票安置是指房屋征收搬迁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将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搬迁人,用于在规定期限内购置房屋的安置补偿方式。房票安置是货币补偿的一种方式。
二、房票安置适用范围
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项目。已实施搬迁未完成安置的,经县政府同意可转为房票安置。
三、房源池建立
主城区、经开区等辖区内的国资房产、已取得预售资格的在建商品房或存量建成商品房可进入房源池。愿意参与房票安置房源池建立的,可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纳入安置房源池。申请进入房源池的房屋,实行“一房一价”。房源池以6个月为更新周期。进入房源池的相关房产业主应遵守相关申请事项承诺,未遵守承诺的将取消进入房源池资格,并限制下一轮申请。
四、房票使用规则
(一)记名使用。房票由被征收搬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票初始登记人)本人使用。所有权人在蓬溪县辖区内有住所,可转让他人使用,办理房票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在房票管理办公现场共同确认,签订转让协议登记换票,转让仅限一次。被征收搬迁人持房票购买多套房屋的,房票可以分割一次,分割后其记载的原使用期限等事项不变。被征收搬迁人持有多张房票的,可以合并使用。
(二)禁止规定。房票不得质押、担保、非法套现。房票遗失的,应及时向核发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
(三)限期使用。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期间不计息。逾期未使用,房票自动作废,由征收搬迁主体根据房屋征收搬迁协议对被征收搬迁人进行安置。房票转让的,从转让登记备案时重新计时。
(四)限额使用。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房源池内的房屋,购买房屋成交金额最低应达到房票面值的90%。
五、房票面值
房票面值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金额加使用房票的政策性奖励金额之和。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资金是征收补偿协议所确定的金额,包括一次性给予的12个月过渡费,使用房票的政策性奖励资金由项目征拆方案确定,由征收搬迁人一次性奖励给被征收搬迁人计算在房票面值内。逾期未使用的,不再享受奖励资金政策。
六、房票安置程序
被征收搬迁人与征收搬迁实施主体签订《房屋征收搬迁协议》《房票安置协议》→被征收搬迁人领取房票→项目业主与政府结算房票资金→买卖双方交纳税费→出卖方为被征收搬迁人办证→项目业主与政府结算房票资金结算尾款。
七、购房结算
(一)购房价格。房票持有人自行选择房源池内的房屋,原则上在“一房一价”备案价基础上,由房票持有人与项目业主自行协商房屋成交价。鼓励进入房源池的项目在同期市场交易行情基础上给予额外让利优惠。
(二)购房结算。使用房票购买房源池内房屋,当房票面额不足时,差额由房票持有人支付给项目业主,不足部分可现金支付,购买的商品房也可按照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按照商品房贷款相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当房票面额有结余时,结余资金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一次性兑付给房票持有人。蓬溪县促进主城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系列购房支持政策措施适用于持房票购房,相关优惠可叠加享有。
(三)税收优惠。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搬迁人凭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协议、房票、买卖合同等资料向税务部门依法申请涉及房屋征收搬迁安置补偿相关税费减免。
(四)对项目业主资金兑付。房屋按约交付后,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个结算点,凭房票和相关资料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结算支付90%的房票资金,剩余10%在办证后申请兑付。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后,按程序上报资金需求,按照与项目业主的市场化房票安置协议约定时间进行兑付。被征收搬迁人使用房票购房后,项目业主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凭买卖合同和房票向房票核发部门(单位)申请办理结算兑付。商品房的结算兑付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项目业主未能按约向房票使用人交付房屋的,房票持有人可在房源池内另行选房,房票使用期限重新计算,对征收主体和被征收搬迁人造成损失的,项目业主应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他规定
(一)房票所有权人使用房票购房时,所应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由其承担。
(二)相关部门要强化“房票”安置监管,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三)县财政部门要强化“房票”资金预算和使用指导工作,避免产生隐性债务。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的,被搬迁人需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九、工作保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房源池,对房开企业销售行为和房源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宣传解释政策,房票印制、发放,对参与房票安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支付房票资金等;房票进行监章。
相关乡镇(街道):负责房票安置政策宣传解释,参与房票审核。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房票安置所需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将“房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避免产生隐性债务。
十、法律责任
(一)部门(单位)、个人和企业在实施房票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套取安置资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对房票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严肃追责问责,切实防范道德风险;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由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避险搬迁等项目所发生的安置,可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5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蓬溪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