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及程序的通知
2025-07-22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3〕2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及程序通知如下:
一、土地征收补偿
(一)征地补偿按湘政发〔2024〕1号和常政发〔2023〕2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建设用地的地类系数按新标准的0.84倍执行。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附属设施原则上实行包干补偿,具体标准按常政发〔2023〕2号文件执行。普通桔园、茶园按果园包干补偿标准执行,即青苗补偿6800元/亩、附属设施2500元/亩。黄金硒柚、药材等我县常见的其他特种作物参考市场价格包干补偿。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费用按以下标准补偿:3年(含)内新坟补偿标准为5000元/座;3年(不含)以上坟墓补偿标准为土筑坟2500元/座,单碑坟3500元/座(含砖坟),组合碑坟4500元/座。
二、房屋拆迁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按常政发〔2023〕2号文件公布的标准补偿。建(构)筑物建成5年(含)内的,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00%补偿;5年(不含)以上的,按房屋新旧程度及维修使用状况进行折旧,每5年核减2%,递减总额不超过6%。钢架结构类房屋按重置成本进行核算补偿。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室内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分档次实行包干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钢混、砖混结构房屋:室内同时具有墙砖(墙漆、仿瓷)、地板砖、套装门(木质包门)、铝合金窗户及防盗网等大件的,按600元/平方米标准包干补偿。以上大件每缺少一项,补偿标准按50元/平方米进行调减,但累积调减后的补偿标准不低于400元/平方米。
2.砖木结构房屋:室内同时具有墙砖(墙漆、仿瓷)、地板砖、套装门(木质包门)、铝合金窗户及防盗网、吊顶等大件的,按500元/平方米标准包干补偿。以上大件每缺少一项,补偿标准按40元/平方米进行调减,但累积调减后的补偿标准不低于300元/平方米。
3.木结构房屋:室内同时具有墙砖(墙漆、仿瓷)、地板砖、套装门(木质包门)、铝合金窗户及防盗网、吊顶等大件的,按400元/平方米标准包干补偿。以上大件每缺少一项,补偿标准按20元/平方米进行调减,但累积调减后的补偿标准不低于300元/平方米。
(三)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见附件1。
(四)固定院落或自然院落外的其他设施,按照重置成本价格据实补偿。
(五)拆迁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现行的同类结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六)被拆迁房屋超深基础部分补偿费用按砖混及以上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以3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筹使用,据实补偿。
(七)房屋拆除费按房屋拆迁面积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由征地拆迁承办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八)对具备住房安置资格采取重建安置的被拆迁户,按规定的合法住房面积(不含偏、杂、棚、坡屋顶)计算建房补助费。采取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即144000元/户,专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实施“三通一平”。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即72000元/户计算。
(九)在规定时间内交房腾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交房腾地奖按“一户一宅”5万元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按签约、交房腾地时间划分不同等次实施。
(十)拆迁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费、过渡费、重建误工费。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2。
(十一)村组的征地误工补助费按600元/亩的标准计算,村组的住宅房屋拆迁误工补助费按600元/户的标准计算。
三、房屋拆迁安置
(一)安置方式
1.结合我县发展实际和县城规划考虑,拆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实行重建安置、货币安置两种安置方式。
2.县城主城区实行货币安置,禁止重建安置。四至范围:东至创业大道,北至环城路和创业大道连接段,西至环城路和金宝路连接段,南至金柳路。
3.县城规划控制区实行以货币安置为主、以重建安置相辅的结合方式。原则上此区域内符合重建资格的,只能限定集中联建,不能分散自建。同时,安置基地必须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设计、统一外观、统一标高、统一“三通一平”、统一配套,打造高标准示范居住小区。四至范围:东至1号大道(G207),北至1号大道与迎宾北路交汇处,西至太平大道、环城路、临佘公路、石长铁路的围合区域,南至临柏路(含文塘社区)。安福新城和石长铁路临澧仓储物流站场控制区限为货币安置区。
4.县城一般控制区及全县其他所有区域实行重建安置,集中联建和分散自建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结合规划而定。
5.所有重建安置选址,必须符合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属于线性管控区范围的,服从相应管控规定。
(二)安置资格及面积
1.货币安置和重建安置资格的审定见附件3。
2.在县农业农村局的授权下,县农经站牵头负责拆迁安置资格的审查复核与政策把关,乡镇(街道)负责具体审核,实行联审联批机制。
3.建房补助费对应的安置面积补贴标准。属原拆户安置资格的,按2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享受建房补助费,属分支户安置资格的,按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享受建房补助费。
(三)货币安置补贴标准
选择货币安置的,原拆迁户按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被拆迁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不含偏、杂、棚、坡屋顶面积),以27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主体合法建筑面积低于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标准计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主体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按240平方米标准计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四)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安置。
(五)不动产证注销与办理。被拆迁户与征拆实施机构签订征拆补偿协议,待征拆款补偿到位后,由征拆实施机构持被拆迁户的不动产证和征拆补偿协议,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代被拆迁户办理不动产权注销登记。同时,对符合规划的安置对象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征地拆迁其他有关费用
(一)不可预见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筹使用。
(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3.5%列入资金预算。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1.5%列入资金预算。经费专项用于研究处理征拆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及工作经费支出。
五、征地拆迁工作机制
建立征地拆迁安置议事协调制度,负责研究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重大疑难问题。特殊问题实行“一事一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县财政局及征地拆迁实施机构按研究意见组织实施。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尚未明确的有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常政发〔2023〕2号文件执行。
(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临澧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通知》(临政发〔2019〕4号)同时废止。临澧县其他有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开始组织实施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附件:1.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2.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
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和重建安置资格审定程序
临澧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附件1
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经营类型 |
区 域 范 围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自营门面、出租作门面(县城主城区) |
一级商 服用地 |
临主、次干道 |
1000元/平方米 |
|
其它 |
80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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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商 服用地 |
临主、次干道 |
800元/平方米 |
|
|
其它 |
64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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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商 服用地 |
临主、次干道 |
600元/平方米 |
|
|
其它 |
48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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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以外 商服用地 |
临主、次干道 |
400元/平方米 |
|
|
其它 |
28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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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门面、出租作门面(县城主城区外) |
商服用地 |
临主、次干道 |
400元/平方米 |
|
其它 |
28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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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家庭作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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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元/平方米 |
按生产面积计算 |
出租作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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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元/平方米 |
按生产面积计算 |
出租作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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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平方米 |
按出租面积计算,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说明:1.区域范围以临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基准地价成果为准;2.经营、生产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生产的实际净建筑面积或协议(合同)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或公用面积。
附件2
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
表1 拆迁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及重建误工费补助标准
类别 |
补助标准 |
备 注 |
搬家费 |
3500元/户.次 |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
过渡费 |
1200元/户.月 (过渡时间两年以内,含两年) |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200元 |
1500元/户.月 (过渡时间两年以上,自第三年 开始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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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误工费 |
2500元/户.月 |
按六个月计算 |
表2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补助标准
类别 |
补助标准 |
备 注 |
搬家费 |
20元/平方米 |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计算(杂、棚面积除外) |
过渡费 |
20元/平方米 |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计算(杂、棚面积除外) |
附件3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和重建
安置资格审定程序
一、安置资格确认程序
(一)被拆迁户申请。填写《征地拆迁安置资格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户主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房审批的相关证件(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复印件,或证明具有土地承包资格的相关依据;
4.属离婚户的,需提交离婚证及一方再婚结婚证;
5.属外嫁的,需提交外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二)村(居)委会审核。
(三)乡镇自然资源所和农村村民建房联审联批办公室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被调查人所在村民小组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
(五)县农经站复审。复审后由辖区农村村民建房联审联批办公室将复审结果在审核对象所在村(居)委会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确认其安置资格。
二、原拆户安置资格的确定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
1.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有合法的住宅房屋;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且征地红线外集体土地上无其他房屋;
4.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或者曾经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且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依法转让,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5.没有买卖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宅基地。
(二)符合以上条件,《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未再婚配的,只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离婚双方有一方再婚1年以上的,视离婚协议约定的被拆迁房屋分配情况进行资格认定:在征拆范围内,双方分别拥有1处住房的,享受2个原拆户安置资格;一方拥有住房,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另一方没有住房的,按分支户安置资格条件审核认定。
三、分支户安置资格的确定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分支户安置资格:
1.家庭成员享受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并履行义务的村(居)民户;
2.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
3.属多子女家庭,且有1个以上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
4.没有买卖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宅基地。
(二)符合以上条件,有2个子女且1个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属2个以上子女家庭户,每多1个达到法定婚龄的,增加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其父母必须与其中1个子女居住。
(三)符合以上条件,出卖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宅基地的,每出卖1次房屋,核减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建房资格假借给他人建房的,每假借1次,核减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四、经确认的安置户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安置资格:
1.原户籍在家庭户口中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2.原户籍在家庭户口中的现役士兵(指退役后属于自主就业类别的)、退伍的二级上士以上士兵(指符合就业安置政策而未享受就业安置回原籍的);
3.原户籍在家庭户口中的正在改造的服刑人员;
4.夫妻双方居住在本地、配偶一方户籍在外地且没有住房的。
五、经确认的安置户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安置资格:
1.安置户家庭户口簿中的国家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国企在编人员);
2.安置户家庭户口簿中的军转干部、二级上士以上士兵(含);
3.安置户家庭户口簿中在外地工作和生活、且在外地已有住房(商品房除外)的人员;
4.安置户家庭户口簿中已失踪或死亡但户口未注销的人员。
来源:临澧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