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隆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隆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2025-08-27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第一章 房屋补偿

  第一条 对本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房屋全产权调换

  由征收人提供全产权房屋,将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按规定进行产权调换,调换两者面积不相符的按规定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

  安置房在国有出让土地上建设,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公摊)的调换按照框架结构1:1.1、砖混结构1:1.1、砖木结构1:1.1进行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房屋土地同时收回不作补偿。

  按上述规定调换产权后,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两者面积不相符的补差: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筑成本价购买;超出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筑成本价上浮20%购买;超出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市场价购买。小于的部分,按照建筑成本价支付给被征收人。

  安置房建筑成本价格的确定由县征拆中心牵头负责评估。

  (二)土地产权置换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私人自建住宅房屋的,由征收人提供可用于建房的置换地,将被征收房屋用地与置换地进行产权置换,并对建构筑物进行补偿。置换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类型为划拨。

  置换地面积标准: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140(含)㎡以下的,可选择置换地1块;被征收房屋用地为140-240(含)㎡的,可选择置换地2块;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超过240平方米以上的,可选择置换地3块。

  执行该方式的,被征收房屋采取房地分开估价办法,并根据经土地等级通过估价结算土地差价。

  由于原集体土地已全部征收,导致原集体土地上房屋依法变更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该房屋征收不适用本土地产权置换办法。

  第五条 经被征收人同意,可将已确权的自管成套公有住房向本单位职工(或职工配偶)承租户和正常工作调离的非本单位现承租户出售,在办理相关房改手续并交纳购房款(包括公摊面积房款)后,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房改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视同有产权房屋给予补偿。

  第六条 征收手续不全房屋的,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规划、土地、建设等均未取得批准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1990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和私人自建房,取得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之一的房屋,按认定建筑面积的100%以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偿。

  (三)1990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前建成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房改房和五层半以下的私人自建房,取得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之一的房屋,按认定建筑面积的85%以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偿。

  (四)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按认定建筑面积的95%以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偿。

  (五)2008年1月1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不予补偿。

  (六)已下达违法建设拆除决定书,征收时仍未拆除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加建、抢建的房屋,对加建、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八)房屋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确认

  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认。无法确定建造年份、结构和现状用途的,由县政府组织住建、自然资源、所在乡镇政府等部门确认。

  (九)房屋面积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面积原则上以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标注的面积为准;对未登记部分的面积,可根据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也可根据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测绘可以由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实施测绘作业时,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并在测绘前3日通知对方。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作业。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材料予以认定,作为估价依据。

  (十)本条款涉及的手续不全房屋为住宅房屋时,可按上述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规定获得相应奖励。

  第七条 对因房屋征收而导致机器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机器设备净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给予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补偿。

  机器设备的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根据每台机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对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逐项评估,一般按照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评估;对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按照重新购置成本结合成新率评估。

  第二章 其它补偿和补助

  第八条 房屋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计算房屋搬迁费。

  (一)住宅房屋搬迁费(15元/平方米)及误工费(每户800元/次),均按2次支付。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费(12元/平方米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计算),按2次支付。

  (三)非住宅简易结构不计搬迁补助费。

  (四)因征收人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迁的,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

  第九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应向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商业铺面、旅馆、旅社、餐馆、办公、工业、酒店等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付。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临时安置房过渡的,临时安置房按安置人口18平方米/人标准由政府提供,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临时安置补助

  1.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或按人口每人350元/月补助

  2.补助时间: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

  选择房屋全产权调换方式的,从被征收人腾空、交房之日起计付,至交付安置房后3个月止。

  选择土地置换补偿方式的,从被征收人腾空、交房之日起计付,至交付安置地后10个月止。

  (二)停产停业补助费

  征收商业铺面、旅馆、旅社、餐馆、办公、工业、酒店和其它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的,从被征收房屋移交之日起至产权置换房屋交付之日止,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或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计算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如下:

  1.商业用房(以实际经营面积计,不含配套用房):每月每平方米40元。

  2.办公、旅(社)馆、餐馆、酒店:每月每平方米20元。

  3.工业、仓库等其他产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13元。

  第十条 人文关怀补助:

  被征收人在本县内无他处正式住房,且属于五保户、孤老、孤儿、孤残者,或正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每户1000-2000元补助。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按以下规定获得奖励,在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时间内履行清空交房义务后,再发放。

  (一)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1.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配合签约搬迁的,按以下方式给予房屋产权人一次性签约搬迁奖励:

  (1)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3000元。

  (2)超出上述第(1)款规定时间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2000元。

  (3)超出上述第(2)款规定时间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1000元。

  2.公有住房签约搬迁奖励

  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经公有住房产权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在项目征收范围现场公示7日无异议后,给予产权人和承租人(按租赁凭证计)以下签约搬迁奖励:

  (1)直管公房产权人不享受搬迁奖励,由直管公房承租人享受搬迁奖励1000元。

  (2)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元。

  (二)楼栋签约搬迁奖励

  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被征收私有住宅所在楼栋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的,按以下规定给予楼栋签约搬迁奖励:

  1.整单元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不含私人自建房)给予2000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2.整栋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再给予1000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3.整项目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在整单元、整栋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0元的项目整体搬迁奖励。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给予货币奖励。超出上述规定时间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给予货币奖励。

  第十三条 征收商业铺面、旅馆、旅社、餐馆、办公、工业、酒店等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可按下列条件给予奖励:

  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给予货币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需要入学、转学的,其具有本县城区户籍的适龄子女可自主选择在原被征收房屋、新购住房或实际居住地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入学或转学,按地段内生源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十五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政策具体应用问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征收政策规定执行。

  来源:隆安县人民政府网站


©2025 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