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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2026-02-03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参保方式自愿选择的原则;

  (四)个人缴费与政府适当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五)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原则。

  第二章  参保(认定)对象

  第三条  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2008年1月1日以来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并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年满16周岁(含)的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调整分配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人均耕地面积;土地被征收后未重新调整分配的,以实际失地的村民为单位计算人均耕地面积。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年龄的确定,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布日为基准日。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一)国有、集体企业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安置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已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城镇小集体职工;

  (四)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时,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得纳入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建立个人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县级审核审批和村(社区)公示、县级公示的“三审两公示”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呈报主体,负责收集、汇总所需资料,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资格认定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章 补贴方式和办法

    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由县财政为其提供8年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额=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当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12%×8年),并在县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支付。

  符合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一户一基”安置条件的农户,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同一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未选择参加养老保险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建立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需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后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缴费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缴费后逐年给予补贴;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或其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至本人。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九条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民,在被征地后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上述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30号)规定执行,即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不得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收标准为: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收费公路除外)按60元/平方米、其他项目按120元/平方米,进行一次性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变化予以适时调整。

  (二)政府划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2019年8月29日以来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 县财政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地单位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从土地出让收入、征地补偿费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均需及时进入专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 加强组织领导,由县人民政府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县长牵头,县监委、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征拆办、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信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安化经开区和县城南区事务中心,下同)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宣传工作和确认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

  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工作,并协同县财政局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承包地的人均面积进行核定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县公安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信息的确认,并指导乡镇派出所对被征地农民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县征拆办负责提供其成立以来实施征地的相关数据,并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征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县监委负责加强监督,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依法依规办理。

  县信访局负责指导各单位做好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十四  根据工作需要在县财政预算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县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大监督力度,不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纪律要求

  十五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流失的,责令其追回流失资金,并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六  被征地农民以非法手段套取政府缴费补贴、骗取基本养老金和其他费用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并依法追回所骗取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十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21〕30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

  2.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申报表

  3.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花名册

  4.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汇总表

  来源:安化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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