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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2026-02-28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统一组织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部门,涉及的乡镇(街道)为具体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自规局负责会同乡镇 (街道)组织被征地村(社区)组代表、相邻村(社区)组代表、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共同对拟征收土地权属界线、地类进行现场勘测确认,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乡镇 (街道)组织开展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登记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前期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乡镇 (街道)组织开展批后公告、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监督房屋拆迁协议签订等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经费和征地安置人员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配合做好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和被征收人的认定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核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信息,同时处理户籍争议。

  乡镇(街道)协助自规局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责房屋拆迁协议签订;督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据实指认村(社区)组界线,开展征地范围内青苗、林木、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实物的调查登记及公示,并对实物现状进行拍照和摄像;组织被征地村(社区)组和村民代表,开展征地补偿登记工作,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花名册进行收集、审核、备案,会同被征地村(社区)组共同对享受征地补偿、社会保障资格进行审查界定和公布;会同自规局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督促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被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并公示收支情况;负责处理征收补偿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章 土地征收

  第四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因实施成片开发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县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拟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后,应按以下程序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公告时间应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二)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同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包括且不限于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四)召开听证会。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按原途径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

  (五)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六)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七)落实补偿安置费用。县人民政府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测算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五条 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下列活动时,县政府对其不予补偿:

  (一)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三)买卖、抵押、交换、赠与、分割、租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

  (四)以拟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水、电、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等管线和各类广告牌安装;

  (六)抢种、抢栽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地上附着物;

  (七)征收土地预公告规定的其他行为。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所办理的上述手续,不能作为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六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以书面等方式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由县政府调查确定,同时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有关资料进行证据保全。

  第七条 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

  第八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面积按照水平正投影面积计算,被征收土地的地类由县自规局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分类标准和技术规程确定。征收土地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 县自规局应当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到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乡镇(街道)村账乡管账户。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的原则制定分配方案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者。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所有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流转土地内种植花卉苗木及经果林的,征收人依据流转合法手续,对花卉苗木及经果林的数量、规格、品种予以现场核实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按程序交由财政局评审中心、国资中心依据现状予以评审复核,征收人根据评审结果予以补偿。补偿后的花卉苗木,由自规局牵头按程序移交给县国资中心处置。

  第三章 房屋征收

  第十三条 自规局、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征收人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证件予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一)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土地、房产权属证件或者建房批准文件;

  (二)被征收人确实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土地、房产权属证件或者建房批准文件,按下列规定认定: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修建的被拆迁房屋,凭相关合法证件(手续)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无法提供合法证件(手续)的,凭村、居(社)、乡(镇)有效证明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核实情况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198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充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前,一次性修建而未经改建、扩建的房屋,被拆迁人能够提供合法的《农村村民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其他用地审批文件三个合法依据之一的,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审定,确认被拆迁房屋具备合法宅基地使用权。

  198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修建的具备合法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被拆迁人能够提供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等四个依据之一的,通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审定,确认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2012年12月31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修建的被拆迁房屋,严格依据《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认定被拆迁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严格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认定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2020年11月26日《西充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修建的被拆迁房屋,严格依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认定被拆迁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和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一)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且未办理土地使用、房屋建设审批或权属证件的房屋;

  (二)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修建的房屋,经批准的除外;

  (三)被征收人原住房转让、赠与后,未经审批另行修建的房屋;

  (四)非法转让或出租的农用地用于非农业设施建设的房屋;

  (五)违法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六)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屋;

  (七)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县已享受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未经审批修建的房屋;

  (八)非法占用土地和超过批准宅基地面积非法修建的房屋;

  (九)未经审批在原合法房屋基础上擅自加层、扩建等修建的房屋;

  (十)其他依法应予拆除的建(构)筑物。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一)户籍在拟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内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二)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和服役未满12年的现役军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连续工作未满12年的消防员、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

  (三)再婚夫妇具有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

  (四)集体经济组织集中统一办理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五)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籍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六)依法婚嫁、生育、收养入户,且未在其他地方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一)以投亲靠友等原因迁入,未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二)已被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被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招聘为正式职工的人员(小时工、季节工、劳务派遣工除外);

  (三)原属非农业人口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但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回原籍明确为农村户籍”规定的除外;

  (四)已死亡(含死亡后未销户)的人员;

  (五)未依法建立收养关系的捡拾、领养人员;

  (六)因离(退)休(养)回乡居住的原城镇工作单位人员;

  (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同居人员,或因父母再婚随同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属于迁入父母应当直接抚养的子女;

  (八)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虽未全部进行征收,但其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均按当时政策已完成房屋征收补偿的,该家庭户新添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不应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凡已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得重复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国家其他保障住房的权利。相关部门在被征收人享受房屋补偿安置之后,应依法及时对被征收房屋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已租赁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的租赁关系,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负责解除。

  第十九条 凡已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及其建(构)筑物的残值归征收人所有。

  第二十条 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实施补偿安置后,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西充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土地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土地公告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三种方式。

  (一)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1.被征收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面积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重置价格执行。

  2.重新安排宅基地位置。新安排的宅基地由乡镇(街道)选址,位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所需土地由被征地组或被征地组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

  3.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积。根据被征收人应安置人口,以户为单位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安排宅基地。

  (二)提供安置房

  1.安置房面积。根据被征收人现有应安置人口,以户为单位按人均45㎡提供安置房。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超过人均45㎡的,超出面积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2.安置房位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大多数被征收人的意愿,坚持就近原则。

  3.安置房结算。人均安置房屋面积不超过45㎡,不支付购买安置房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重置价补偿,超出面积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4.安置房水、电、气、电视闭路线、通讯等设施安装费结算。

  被征收人的产权房屋原有水、电、气、电视闭路线、通讯等设施的,第一套由征收人予以恢复;第二套由被征收人按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由被征收人减半缴纳;其余安置房全额缴纳安装费。

  被征收人的产权房屋原无水、电、气、电视闭路线、通讯等设施的,第一套由被征收人按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由被征收人减半缴纳;其余安置房全额缴纳安装费。

  (三)货币补偿

  1.补偿面积。依据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以户为单位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5㎡进行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人均不足45㎡的,应按人均45㎡补足,补足部分的补偿款应扣除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砖混房屋重置价。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人均超过45㎡的,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木结构)的顺序扣减应安置面积后,剩余面积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同结构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2.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应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地段或相临近区域普通商品住宅房的价格评估。

  3.评估机构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人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

  第二十三条 补助及奖励

  (一)征收人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补助费、提前搬迁奖金、租房过渡费。搬家补助费、提前搬迁奖金计算面积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计发;租房过渡费按应安置面积计发。

  (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提供安置房的过渡期时限为多层24个月,高层36个月;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3个月。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征收人不支付过渡费。

  (三)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按每户给予10000元-15000元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3人及以下的每户补助10000元;4人每户补助12000元;5人及以上的每户补助15000元)。

  第二十四条 其他补偿和补助

  (一)对层高不足2.2米(不计算产权建筑面积但有合法手续)的建(构)筑物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不同结构适当给予货币补偿。

  (二)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主动拆除的,按建筑面积和结构给予一定的拆除工时费补助。

  (三)经批准的畜禽、水产养殖等用于办公等地面建(构)筑物,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重置价格补偿。

  (四)户籍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而留下的农村住宅房,因继承、购买所得的农村住宅房,非本村村民的房屋,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

  此类人员在城镇安置的数量,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数量确定。

  纳入城镇安置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应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剩余土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集体土地除在城镇安置外,其余适用农业安置。

  坚持即征即保、分类施保原则。养老保障按西充县被征地农民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大中型能源、交通、水电工程建设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信息必须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充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 《西充县城镇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西府发〔2014〕76号)、《西充县城镇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征收)安置补偿办法》(西府办发〔2015〕41号)、《西充县城镇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西府办发〔2015〕42号)文件同时废止,已实施但未完成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来源:西充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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