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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管理办法

2026-07-22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补偿与安置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定程序征收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如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应有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

  第二章 征收程序和职责

  第五条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主要程序如下:

  (一)基本情况核实。市房屋征收局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提供拟征地项目的选址、规划、权属、土地收储(历史征地情况)、现状地类等相关材料。

  (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房屋征收局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报市政府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办事处)和村委会、村民小组三级范围内进行发布,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预公告发布后,市房屋征收局申请有关征拆资金,向征地实施单位下达征收任务。

  (三)开展服务委托。市房屋征收局或征地实施单位开展测绘、评估、稳评单位采购,并及时开展航拍、放桩、分割测绘和评估等工作。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征地实施单位拟定调查通知书,并送达相关权利人。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同时需要查明符合社保缴费补贴对象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名单、身份证号码、人均被征收亩数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身份证号码、人均被征收亩数等信息。土地现状调查后还需填写相关调查确认表,并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本人盖章(签字)确认,未盖章(签字)确认的应说明原因,并明确相关处理措施。

  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办事处)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并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和期限,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房屋征收局或征地实施单位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明确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报告应内容翔实、充分论证,经评审后,需要报同级政法部门备案。

  (六)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市房屋征收局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市政府发布。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其中,符合社保缴费补贴对象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名单、身份证号码、人均被征收亩数等信息需经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办事处)确认,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发布公告的范围是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办事处)和村委会、村民小组三级范围内;公告的时间至少30日,须留存公告期间和起止时间的照片或视频;公告内容除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还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公告规定期限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七)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房屋征收局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会召开的程序和相关规定应当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执行。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21条,对公告后超过5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八)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房屋征收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将最终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印发实施。

  (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实施单位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下达《签约通知书》,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包括拟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认书、补偿资金发放表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房屋征收局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材料中如实说明,包括未签订协议的人数、原因等。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贴资金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十)土地征收申请。由市房屋征收局、征地实施单位收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用地报批。

  (十一)土地征收审批。在审批土地征收时,重点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十二)批后公告。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市房屋征收局拟定土地征收公告报市政府发布,公告范围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办事处)和村委会、村民小组三级范围内,公告的内容是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土地征收公告结束后,支付补偿补助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实施土地征收。

  (十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个别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房屋征收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报市政府下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后,个别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市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来实施补偿安置。

  (十四)补偿款足额补偿到位或提存公证处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土地。拒不移交土地的,由市政府下达责令交地决定书,由市房屋征收局下达限期交地催告书,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清表的土地经市房屋征收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验收后,移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入土地储备库。

  (十六)征地档案整理。征地档案是土地征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房屋征收局和征地实施单位应做好土地征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明确土地征收档案的收集范围等整理标准和要求。

  市政府为我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的征收主体。

  市房屋征收局代表市政府组织实施我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与人员安置工作。

  被征收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属地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房屋征收局职责。

  研究制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相关政策文件;按程序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下达征地任务、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听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组卷、拟定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地决定书等;审核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材料;指导、监督征地实施单位具体开展征地工作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

  对拟征收的地块出具项目用地选址意见;明确征收土地规划、权属、不动产登记、储备、建设用地评估指标等情况;处理跨镇或涉及农垦农场的土地权属争议,指导和协调各镇政府、办事处依法调处本辖区内的土地权属争议;对于选择宅基地建房安置的,办理建房所涉及规划、用地和不动产登记手续;负责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手续、林地征占用手续及林木采伐手续;对交付清表的土地开展入库和储备土地管理工作;办理被征收土地原不动产权证的注销登记。

  第九条 镇政府、办事处具体履行下达的征地任务。开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宣传动员工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登记、确认工作;对户进行认定;负责辖区内土地争议调处;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发放征收补偿款;提供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所需的材料;提供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人数和户内人均征地面积等社保所需材料;公示但不限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权属勘测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评估结果、户内人口、分户情况等内容;负责组织地上房屋、附着物的拆除清理工作;负责安置宅基地的平整、公建设施建设;建立土地征收和资金使用台账,做好征地过程材料归档工作;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其他征收安置工作。

  第十条 相关部门职责。

  市委政法委负责做好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审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备案材料,调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异议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土地征收、房屋搬迁安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等相关费用。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本市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优质房源供搬迁群众选择,做好安置小区房屋备案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户籍信息、变更相关户籍信息等工作。

  市司法局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提供法律支持。

  市民政局负责根据需要提供涉及安置人员的婚姻信息,指导被征收的坟墓就近迁移公墓等工作。

  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及时将新建安置小区列入社区管理。

  市教育局按照届时招生政策负责被征收人随迁子女入学等事项。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移送违法线索,对非法占用土地和违法违建进行处理。

  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协助核查被征地农民是否符合缴费补贴对象条件;设立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支出户;向财政部门申请并支付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分账户资金;为被征地农民设立缴费补贴资金个人分账户,记录该账户资金收支等情况。

  市税务局负责测算安置房相关税费,针对搬迁安置实际情况开具完税证明等工作。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搬迁安置小区《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提供拟征收土地产权登记情况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一条 征收补偿的对象范围。

  征收补偿对象为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相关权属人。

  十二 安置对象及户的认定。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对象。

  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印发前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印发前属于被征收村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为安置对象。

  1.合法房屋需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法享有参加成员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参与分配集体收益;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权利。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认定。认定名单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成员大会会议材料和成员名册等资料盖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3)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提出异议处置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60日内作出明确认定,向申请人书面反馈认定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逾期不处理的,由属地镇政府、办事处监督,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结论不服的,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解决有关争议。

  (4)各镇、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具体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争议监督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渠道。市农业农村局每季度对各镇政府、办事处履行有关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有关检查结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安置的情形。

  (二)户的认定。

  1.安置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独立户: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具有所属村集体宅基地取得资格的;

  (2)父母及其他法定继承人均已死亡,依法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组户原则:安置户有多个子女的,截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可将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分户安置。父母双方不能单独组户安置,父母双方或一方须与未达到分户条件的子女共同组户安置。所有子女均达到分户条件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可与任一个子女组户安置。

  3.涉及分户的,其被征收的资产原则上按户平均分割后登记补偿。征收户另有法定文件约定的除外。

  被征收标的物数量的确定。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数量,以权属材料记载的内容为准;无相关权属材料或实际情况与权属材料记载不一致的,应以现场土地现状调查的结果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指界调查通知书按时到场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清点、确认工作;相关权利人不能到场参与调查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场参与调查。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场且未委托他人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由到场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现状调查结果并共同签字确认,征地实施单位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办事处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并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和期限,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征地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复核并妥善处理。

  十四土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属于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我省现行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属于宅基地的,每户原则上不得超出175平方米(分户后被征收宅基地面积累计不得超出分户前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如有规定容积率的,按该容积率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进行补偿;未规定容积率的,则参照容积率2.5设定条件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村庄公共设施用地、商服用地等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宅基地),如有规定容积率的,按该容积率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进行补偿;未规定容积率的,则参照容积率0.2设定条件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用途设定为商服用地20%、公用设施用地80%。

  被征收土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不影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短时间内难以调处确权的,应将征地补偿费提存至公证处账户,提存后视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待调处完成后,按调处结果拨付征地补偿款。项目用地获得批复后,涉及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在做好争议地上现状证据保全的前提下,由征地实施单位协调先行让地施工。提存补偿款产生的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主要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其征收补偿价格由选定或者依法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

  1.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建设依据文件或合法土地权利来源文件的房屋;

  2.未取得本条款第一项第1目有关证书、文件的,但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具备合法土地来源证明且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住宅房屋;

  3.其他依法予以补偿的情况。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1.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住宅房屋。

  第十六条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我市现行的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文件中未列明的构筑物和苗木由评估机构现场勘查作出评估结果,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我市现行的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

  1.有合法权属证书、建设依据文件或合法土地权利来源文件的地上附着物;

  2.未取得本条款第一项第1目有关证书、文件的,但具备合法土地来源证明且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地上附着物;

  3.其他依法予以补偿的情况。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1.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地上附着物。

  十七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

  采取房屋产权调换、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补偿安置方式的,原则上不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选择宅基地。

  十八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可以享受以下补偿:

  (一)土地补偿详见第十四条。

  (二)房屋评估补偿。

  (三)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一次性计算发放,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四)设施迁移补助。按每户2600元发放。

  (五)临时安置。过渡安置分向被征收户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两种方式。政府提供周转用房解决过渡安置问题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户选择临时安置费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8元/月/㎡的标准发放。其中:房屋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补足至9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发放。

  1.回迁安置房已经交付使用的:自房屋搬迁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最大不超过150平方米)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回迁安置房尚未交付使用的:自房屋搬迁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最大不超过150平方米)计算,每月发放临时安置费至安置房交付结束。交房后再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六)购房补贴。按照实际购买安置房面积给予2000元/㎡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面积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525㎡。

  购房补贴在购买全市安置房时进行房款抵扣。购房权利人为被征收房屋权属人或其户内安置人口。

  (七)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可享受到一定比例的签约奖励,以确认的被征收宅基地和住宅类房屋的补偿价为测算基数。民风民俗建筑,其签约奖励以该建筑及其基底占地面积补偿价为测算基数。

  签约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宅基地和住宅房屋(民风民俗建筑及其基底土地)补偿价的55%,具体的奖励比例视项目实际情况,由征收部门制定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签约通知书》应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下达,签约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非因被征收人自身原因造成签约期限延误的除外)。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签约奖励:

  1.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发布之后所建房屋超出三层部分的房屋(即房屋面积超出525㎡的,超出部分不得享受签约奖励);

  2.除集体经济组织民风民俗建筑外,产权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3.被征收人超过《签约通知书》规定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

  (八)回迁房安置。从政府统建(含政府购买)的安置房中选购,选房顺序以签约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先签约者先选房。

  1.安置比例。被征收户应安置面积按以下两种情况所对应的比例进行计算。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购买回迁安置房,但超出部分的面积最多不得超过60㎡。

  (1)被征收住宅类房屋面积大于宅基地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1∶1的比例提供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超出525㎡的,按525㎡计算。被征收户房屋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建且尚未完工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主动停止建设的当前层,该层房屋可以按1∶1计入应安置面积。

  (2)被征收住宅类房屋面积小于宅基地面积,且属于被征收户的唯一住宅的,按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1.2的比例提供应安置面积。

  2.购买单价与结算。被征收户购买回迁安置房,且购买面积未超出应安置面积的,购买单价按政府批复的价格进行结算;超出应安置面积购买政府安置房的,超出部分的按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3.被征收户购买回迁安置房的,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缴纳因回迁安置房买卖产生的相关税费。

  4.回迁保底安置。被征收房屋系被征收户分户前唯一住房,在全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且以上补偿总额扣除搬迁费、设施迁移补助、临时安置费三项费用后,其所得的补偿款(含购房补贴)不足以购买回迁安置房应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另行报市政府审定。

  十九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方式的,可以享受以下补偿:

  (一)土地补偿详见第十四条和二十四条。

  (二)房屋评估补偿。

  (三)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一次性计算支付,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四)设施迁移补助。按每户2600元发放。

  (五)临时安置。过渡安置分向被征收户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两种方式。政府提供周转用房解决过渡安置问题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户选择临时安置费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8元/月/㎡的标准发放。其中:房屋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补足至9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发放。自房屋搬迁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最大不超过150平方米)计算,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六)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可享受到一定比例的签约奖励,以确认的被征收住宅类房屋的补偿价为测算基数。民风民俗建筑,其签约奖励以该建筑补偿价为测算基数。

  签约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住宅房屋(民风民俗建筑)补偿价的55%,具体的奖励比例视项目实际情况,由征收部门制定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签约通知书》应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下达,签约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非因被征收人自身原因造成签约期限延误的除外)。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签约奖励:

  1.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发布之后所建房屋超出三层部分的房屋(即房屋面积超出525㎡的,超出部分不得享受签约奖励);

  2.除集体经济组织民风民俗建筑外,产权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3.被征收人超过《签约通知书》规定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

  (七)宅基地安置。被搬迁村庄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被征收人应选择回村宅基地安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被征收人应选择异地宅基地安置。

  第二十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可以享受以下补偿:

  (一)土地补偿详见第十四条。

  (二)房屋评估补偿。

  (三)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一次性计算发放,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四)设施迁移补助。按每户2600元发放。

  (五)购房补贴。按照实际购买儋州市一手商品房面积给予1000元/㎡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面积不得超过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应安置面积。

  被征收人应自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房屋,购房补贴待被征收人实际购买一手商品房并备案后,根据实际购房面积测算,由征地实施单位拨付给被征收人。购房权利人可为被征收房屋权属人或其户内安置人口。

  (六)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可享受到一定比例的签约奖励,以确认的被征收宅基地和住宅类房屋的补偿价为测算基数。民风民俗建筑,其签约奖励以该建筑补偿价为测算基数。

  签约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宅基地和住宅房屋(民风民俗建筑及其基底土地)补偿价的55%,具体的奖励比例视项目实际情况,由征收部门制定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签约通知书》应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下达,签约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非因被征收人自身原因造成签约期限延误的除外)。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签约奖励:

  1.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发布之后所建房屋超出三层部分的房屋(即房屋面积超出525㎡的,超出部分不得享受签约奖励);

  2.除集体经济组织民风民俗建筑外,产权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3.被征收人超过《签约通知书》规定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十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宅房屋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按房屋评估价补偿,并发放搬迁费、设施迁移补助和房屋签约奖励。不得享受宅基地签约奖励规定,涉及的土地由实施单位与村集体签订补偿协议并将土地补偿款拨付给村集体。

  被征收人搬迁过渡期间,涉及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可选择在原片区就读。如搬迁后所在地与原片区较远,需要变更学校的,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搬迁所在地属地学校提出申请,由市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搬迁安置户内学龄人口入学事项。

  第四章 房屋安置补偿结算

  二十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分步进行结算拨付。

  (一)按本办法规定所应享受的搬迁费、设施迁移补助、临时安置费的合计数额,在被征收人与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实施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拨付到被征收人银行账户。

  (二)补偿总额(含购房补贴)扣除以上三项费用金额后,先用于抵扣购买房款,多退少补。

  抵扣后存在余款的,由实施单位一次性将余额部分拨付到被征收人银行账户;存在欠款的,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征收部门的交房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足,并将转账材料提交给征收部门后办理交房事宜。

  二十四 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方式的,分情况进行结算拨付。

  (一)回村安置宅基地。

  1.被征收宅基地面积等于或小于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积的,其土地补偿费拨付给被征收人所在的村小组,不足部分不予结算。

  2.被征收宅基地面积大于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积的,实际安置面积内的土地补偿费拨付给被征收人所在村小组;剩余部分按宅基地的评估价拨付给被征收人所在的村小组,或经村小组委托直接发放给被征收人。

  3.补偿费测算方法。若重新安排的宅基地为存量建设用地,则被征收宅基地按建设用地评估补偿;若重新安排的宅基地为新增建设用地,则被征收宅基地面积按我省现行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二)异地安置宅基地。

  1.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选址,属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用于异地宅基地安置;属于集体土地的,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后用于异地宅基地安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职能负责开展规划、用地、划拨等工作,将国有安置地划拨给被征收人。

  2.安置的户数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异地安置宅基地每户不得超出175平方米。

  3.被征收人领取宅基地满两年未建设的,按闲置地依法处置。

  二十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内容测算补偿总额,在被征收人与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实施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补偿总额一次性拨付到被征收人银行账户。

  购房补贴待被征收人实际购买商品房后,根据实际购房面积测算,由征地实施单位拨付给被征收人。

  第五章 附则

  二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依照我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款项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已获得房屋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异地国有宅基地安置的搬迁户,不符合村集体“一户一宅”情形,不得再回村申请宅基地建房。

  第三十条 土地征收交地后,因项目实施造成农田、农用设施、道路等损毁问题,按照“即损即修”的原则,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征收项目实施中涉及规定不明确的,或者本办法未覆盖的问题,执行市政府决定、市政府批准的补充规定或上级有关规定。

  三十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启动但尚未结束的征收项目,可由搬迁户自行选择原搬迁安置规定或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启动的征收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三十本办法由儋州市房屋征收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儋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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