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2026-08-12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依法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凤冈县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情形,遵循合法、公平、合理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文物保护、古树名木等范围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各部门及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确定征收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
拟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后,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安排,并明确告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征收预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七条 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八条 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九条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
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林业、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以及意见反馈渠道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 组织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安置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个别难以达成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在报批征收土地时应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当地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已达成的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办理。
第十五条 责令交出土地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
第十六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被征地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交出土地的,县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照《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纪要》(凤府常议〔2024〕1号)进行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冈县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凤府发〔2025〕4号)进行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征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期间,上位法或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来源:凤冈县人民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