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
2026-08-13北京专业企业拆迁律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构建完善依法决策、程序规范、公平合理、结果公开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体制机制,规范征地房屋补偿行为,切实保障被补偿人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明确征收机构职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征收机构负责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征收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依托现有的征收机构,统筹推进辖区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二)完善评估专家委员会。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联合组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鉴定工作,为征收机构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房屋评估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业务指导。
(三)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配套制度、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落地,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宅基地建房审批、分户、合户等管理行为,保障《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二、规范实施法定程序
(一)规范实施暂停办理审批事项。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机构应当拟定暂停办理相关事项的书面通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征收机构与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局)会商后,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延期决定并公告。延长期限届满仍未完成土地征收报批的,终止征地前期工作。
(二)有序开展房屋现状调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机构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开展征地房屋现状调查,也可委托专业房屋评估、测绘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现状调查相关工作。现状调查可采取入户询问、档案查阅、现场测绘等多种方法,核查房屋和被补偿人家庭成员等信息。
(三)规范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编报工作。征收机构应根据工作时序,拟定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由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局)将其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告。公告期内,被补偿人对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的,由征收机构统一受理处置。
(四)明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与被补偿人签订;街道办事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由对应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与被补偿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另行制定发布。
(五)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程序和内容。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对个别未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机构拟订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草案,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正式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应载明被征地房屋基础信息、可安置人口和可安置面积、补偿方式及标准、临时过渡安排、土地和房屋腾退时限、拒不履行决定的法律后果、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规范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程序和内容。被补偿人未按协议约定时限腾退土地、房屋的,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行政协议履行催告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被补偿人。书面决定应载明批准征地的机关、批文名称及文号、催告或者决定作出依据、腾退时限、不履行协议的法律后果、救济途径等内容。
(七)及时支付征地房屋补偿资金。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被补偿人足额支付征地房屋补偿资金。被补偿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补偿资金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对补偿资金进行提存。
三、规范认定与评估工作
(一)明确认定时点和公示内容。征地房屋补偿信息原则上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为认定时点,结合现状调查和认定结果以及被补偿人提交的材料确定并公示。认定时点后,安置人口、计户安置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可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最终公布前完成调整并公示。依法应公示的征地房屋补偿信息,主要包括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可安置面积、可安置人口、计户安置等内容。
(二)论证确定市场平均价格。被征地住宅用房、安置房市场平均价格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征收机构应组织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对评估结果开展集体论证。
(三)专业认定无法恢复使用的重大设施。除非住宅用房内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外,其余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重大设施,经征收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论证后,交由评估机构作价评估。
四、切实保障被补偿人权益
(一)因地制宜安排补偿方式。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安排补偿方式,盘活存量安置房资源,探索实施跨区域安置方式。鼓励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允许被补偿人选择“部分货币+部分安置房”混合补偿方式。选取混合补偿方式的,用于提供安置房补偿方式的可安置面积不得低于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安置房最小套型面积。安置房靠档、扩档政策,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明确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助与奖励标准。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按货币补偿资金的对应比例给予奖励、购房补助。货币补偿资金不包括房屋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资金款项。
(三)规范特殊情形房屋补偿。征收范围内存有房屋权属争议产权不明等特殊情形,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争议、产权问题仍未厘清的,征收机构可依据最终确定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信息,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就房屋现状、补偿资金支付等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压实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建立常态化会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处置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疑难争议等。各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形成合力,保障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平稳落地。
(二)强化数字赋能。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探索构建全市统一征地房屋补偿数字化应用场景,逐步实现征收补偿流程标准化、信息公开常态化、监管全程数字化。征地房屋补偿涉及的户籍登记、宅基地审批、婚姻登记、经营主体注册、不动产登记等政务数据,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三)确保平稳过渡。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施行前,已获批征地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相关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沿用原有规定执行;已获批征地但尚未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适用《条例》及其配套制度,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时限不受征地批准时间约束。2020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项目,执行原有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尚未发布公告的,适用《条例》及其配套制度。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3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
